中新網四川新聞9月14日電(吳平華)抱著僥幸心理在法庭上虛假陳述,以為可以瞞天過海,蒙混過關,最終都會為自己不誠信的訴訟行為付出代價。近日,成都青羊法院在審理一起法定繼承糾紛案件中對在訴訟中故意虛假陳述、妨害案件審理的被告楊某林依法處罰。
原告楊某天與被告楊某林系姐弟,二人的父親生前將名下的一套房屋以簽訂買賣合同的形式過戶給被告楊某林的兒子。父親去世后,原告楊某天和被告楊某林因該套房產繼承產生爭議,對簿公堂。庭審中,承辦法官就案件事實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問,并告知虛假陳述的法律后果,雙方當事人均表示發(fā)言屬實并自愿承擔相應法律后果。審理過程中,被告楊某林多次陳述案涉房屋買賣合同是被繼承人本人所簽。但原告楊某天提出異議,認為合同簽訂時,被繼承人已九旬高齡,不可能是其本人所簽。為查明事實,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就案涉合同尾部被繼承人簽名是否系其本人所簽進行鑒定。
鑒定機構受理后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案涉房屋買賣合同尾部被繼承人簽名系被告楊某林所簽。面對鑒定結果,楊某林承認其說謊,針對被告楊某林故意虛假陳述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青羊法院依法對其處以罰款5000元的處罰。
法官提醒:“人無信不立”,誠實守信既是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訴訟原則,也是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更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在訴訟中枉顧事實、故意虛假陳述,不僅浪費司法資源,更會妨礙司法公正,最終將受到法律制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