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四川省人民政府網站消息,11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發(fā)布了關于規(guī)范農村宅基地范圍及面積標準的通告,全文如下:
四川省人民政府
關于規(guī)范農村宅基地范圍及面積標準的通告
川府規(guī)〔2023〕4號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保障農民安居樂業(yè),全面推進鄉(xiāng)村振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yè)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農發(fā)〔2019〕11號)等規(guī)定要求,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二、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用地。
三、鼓勵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閑地等存量集體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四、住房用地面積標準為:平原地區(qū)每人不超過30平方米,丘陵地區(qū)每人不超過40平方米,山區(qū)每人不超過50平方米。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用地總面積為每人不超過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戶按3人計算,4人的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的戶按5人計算。宅基地所屬地域類型,由縣級人民政府結合國土調查、地形地貌等情況確定。
五、新建(改建、擴建、翻建)住房、附屬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總面積標準內,住房用地面積可適當增加,增加部分每戶不超過30平方米。
六、民族自治地方農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可適當增加,具體標準由自治州或者自治縣制定。
七、擴建住房、附屬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積連同原宅基地面積一并計算。
八、鼓勵農村村民在規(guī)定面積標準范圍內,合理確定擬申請使用宅基地面積,節(jié)約集約用地。
九、堅決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嚴格宅基地審批管理,加強動態(tài)巡查監(jiān)管,依法查處未批先建、騙取批準、違建超占等違法行為。
十、本通告自2023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
(來源:四川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