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四川新聞12月26日電(吳平華)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審理了一起四川某典當公司訴穆某某、宋某典當合同糾紛案,認為典當息費收取應當受到金融機構利率保護的限制。
2022年5月11日,穆某某、宋某與四川某典當公司簽訂《房地產抵押典當合同》,以位于成都市的兩套房產申請抵押典當,當金分別為250萬元、210萬元,典當期限均為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8月11日。合同約定典當服務和管理的綜合費用,按當金金額的2.7%每月收取,典當利息以當金為基數(shù)計算,利率為月息0.3%。典當公司對上述房產辦理了抵押登記。2022年5月至7月,穆某某通過第三方向典當公司支付13.8萬元、13.8萬元、5萬元、8.8萬元,共計41.4萬元。穆某某、宋某主張上述轉賬系歸還本案的款項,其中2022年5月12日支付的13.8萬元系典當公司收取的砍頭息。典當公司認可收到41.4萬元,主張2022年5月12日收取的13.8萬元系向典當公司支付的利息及服務管理費用。絕當后,該典當公司訴請穆某某、宋某償還典當本金460萬元;按照每月3%的標準支付典當服務管理費用及利息,并對抵押房產拍賣或變賣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典當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綜合費用標準是典當行業(yè)收費的規(guī)范性約束,但并非所有的典當業(yè)務均可當然按照此標準收取費用。典當公司屬于經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應當接受相關金融政策約束,收取的利息和費用應與其承擔的經營風險、支出的成本費用以及因出典人違約行為造成的資金占用損失相匹配。
因不動產抵押出典也不涉及當物保管的專門費用支出,綜合該案合同約定及合同履行情況、經營風險、違約損失,法院判決穆某、宋某償還典當公司當金4373097元,并對典當公司主張的未付當金利息、費用及違約金統(tǒng)一在年利率24%范圍內予以支持。現(xiàn)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一起對過高的典當利息、服務管理費進行合理調整的案件,判決認為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業(yè)務應當接受相關金融政策的約束,收取的利息、費用應當與承擔的經營風險、支出的成本費用以及因出典人違約行為造成的資金占用損失相匹配。
本案秉持促進典當行業(yè)良性發(fā)展的目標,從經營風險、經營成本出發(fā),對典當行收取的利息及服務管理費用進行調整,既有利于金融市場的資金流通,又有利于典當行業(yè)的債權安全,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guī)律和民事審判的價值導向。(完)